我国证券法除在第三章的第四节专门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外,还对限制和禁止证券交易行为作了一般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
1.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2.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3.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4.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5.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6.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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