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的“损害赔偿”主要指精神损害赔偿和其他损害赔偿。
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请求人无过错。
实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过错方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和法律惩罚,使无过错方得到一定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稳定现代婚姻家庭的社会关系。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实现必须符合哪些构成要件?
(1)出现离婚的违法行为;
(2)受害方存在精神损害的事实;
(3)因果关系成立;
(4)一般以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和另一方无过错为条件。
二、离婚精神赔偿的适用原则主要有哪些?
(1)适当经济补偿原则。
(2)必要加处原则。若一方过错程度大,使另一方陷入生存困难或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应考虑额外增加精神赔偿数额,以体现对过错方的惩罚功能。
(3)个人负责和连带责任相结合原则。若离婚纠纷主要由过错方引起,由过错方赔偿损失;若离婚纠纷由一方配偶和第三者共同引起,则由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执行官自由裁量原则。若离婚精神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则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的官员裁量一个双方都可接受的数额。若离婚纠纷由法院审理,可由法官根据案情自由裁量一个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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