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垄断法条文来看,行政垄断行为有下列几种类型:
(1)行政机关的行政垄断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垄断。
(2)行业行政垄断和地区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如第三十二条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地区垄断如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3)抽象性行政垄断和具体行政垄断。抽象行政垄断表现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对具体行政垄断行为,垄断法采取列举方式,从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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