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填写普通发票的规范问题,事实上并未由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而是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既定样式,然后由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家依样照填。
因此,当您或您所在的经营实体开具发票时,请务必遵循以下填写规则:
首先,在填写客户名称时须全面完整地列出全名,而非仅仅使用简称;
其次,在填写开票日期时亦需遵循实际业务开展的时间点原则,即不得早于实际交易日,也不可晚于当日办理;
再者,对于货品名称或者服务收入类目而言,作为必须记载的事项,应依照真实的销售物品或劳务名称一一详尽无误地填写,绝对禁止缺省或擅自变更其内容;
此外,规格、计量单位、数量以及售价等信息,亦应严格遵循实际状况或行业通用标准进行填报;
最后,关于大小写金额数字的书写格式要求,务必注意同时填写大小写金额,而不能单一书写大写金额或者仅以小写金额填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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