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人事局下发《关于给予公务员及公务员集体奖励后奖金发放有关事宜的通知》,专门就公务员一次性奖金发放进行了明确,如个人和集体的最高奖励分别不能超过1万元和5万元奖金。
从公务员的性质来说,实行奖惩制度有其合理性:公务员不像企业员工那样,干得好干得坏可以直接转化为利益的增减,如果没有相应的内在激励机制,那么干得好干得坏可能都是一样的,从而失去了为大众服务的积极性,这是人性的弱点使然。事实上,我国《公务员法》中也有关于奖惩的相关规定。从道理上讲,只要你贡献大,为公众谋了福利,奖得多公众也没意见;如果你没有贡献,奖励一分钱可能都嫌多。因此在笔者看来,对公务员进行奖励,目前最亟待解决的问题不是数额的多少,而是如何保证公平性。
政府部门出台文件对奖励标准加以限定,可能是出于对当前评比项目过多,乱发、滥发奖金现象严重的一种预防和抵制。这是实情,但我们必须看到,乱发、滥发奖金现象的根源其实在于奖励制度和程序的不公平,譬如暗箱操作,分配不公,领导一言堂等等。相比之下,奖金过高可能会引起一些争议,但还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而制度和程序的不公则一无是处:不仅严重浪费了公共资金,而且完全扭曲了奖励的本意,形成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生态。
就目前而言,至少有两种现象值得我们警惕。一是对公务员完成本职工作进行奖励。这显然很荒唐,但现实中并不少见,最著名的例子恐怕要算是山西省百万重奖环保市长了。做好本职工作是政府公务员的应尽之责,现在却受到额外的奖励,这分明是一种变相的福利分派。其负面意义是:颠倒了是非观念,逼退了义务底线。其二,奖励对象的模糊。很多时候,我们看到评比完全是为一些领导干部量身定做的,表彰只是个别人的表演舞台,而真正工作在一线的公务员却鲜有露脸的机会。有人发出光荣榜怎么都是官的感慨和质疑,个中缘由,除了权力的逐利冲动外,恐怕与奖励活动缺少民主、公开的决策过程也有密切的联系。
对公务员进行奖励,其实是一把双刃剑,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运用得好不好,不仅是行政智慧的体现,更是执政能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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