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与民法的关系&Q4&
时间:2023-08-12 10:04:14 2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1、民法与商法都是私法范畴中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2、两者构成大陆法系私法的基本部分;

3、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而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民商事法律行为的调整需要民法与商法的密切配合。

民法和商法的区别如下:

1、调整主体不同:民法调整主体为民事主体,商法调整为商业主体;

2、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对象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商法只调整流通领域;

3、立法目的不同:民法追求社会公平公正,商法注重交易安全;

4、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民法是国家的部门法和基本法。商法不是,其是民法的特别法;

5、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民法的制定和修改往往由全国人大完成,常委会只在不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情况下进行部分修改。常委会可以制定和修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民法是典型的私法,商法是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经济法是具有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社会法,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从行政法到民法,私法属性不断增长,公法属性不断减弱。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显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在法律系统中,结构的和谐影响到功能的优化。这种内在联系说明,法律部门的划分是相对的,不同法律部门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相互不能替代,相互也不能割裂。

参考文献:

[1]史际春.经济法:法律部门划分的主客观统[J]中外法学,

1998、

(3)、

[2]单飞跃.经济法的产生要因权力与民商法的接规[J]中外法学,

1998、

(3)、

[3]何文龙.经济法理念简论[J]法商研究,

1998、

(3)、

[4]梁慧星,王利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6、

作者: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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