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1、民法与商法都是私法范畴中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2、两者构成大陆法系私法的基本部分;
3、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而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民商事法律行为的调整需要民法与商法的密切配合。
民法和商法的区别如下:
1、调整主体不同:民法调整主体为民事主体,商法调整为商业主体;
2、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对象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商法只调整流通领域;
3、立法目的不同:民法追求社会公平公正,商法注重交易安全;
4、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民法是国家的部门法和基本法。商法不是,其是民法的特别法;
5、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民法的制定和修改往往由全国人大完成,常委会只在不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情况下进行部分修改。常委会可以制定和修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民法是典型的私法,商法是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经济法是具有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社会法,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从行政法到民法,私法属性不断增长,公法属性不断减弱。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显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在法律系统中,结构的和谐影响到功能的优化。这种内在联系说明,法律部门的划分是相对的,不同法律部门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相互不能替代,相互也不能割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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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梁慧星,王利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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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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