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单位有申请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该专用设备份已经办理暂估转资,设备已经正式投入使用,份取得相关发票,现在正在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相关发票在申报抵免企业所得税时是否有效?
【解答】
有效。贵公司只需证明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为贵公司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贵公司办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转资并取得发票,即可底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需要注意的是,专用设备投资额,仅包含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同时,如果该设备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规定: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自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关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经贸循函字[2009]11号)规定规定:企业于1月底前按照市、县(区)有关规定,逐级递交确认申请材料,市经贸委(节能办)会同财税部门于2月底以前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办)会同财税部门于3月底前完成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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