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资料后,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保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一、申请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1、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其中,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在申请表中加盖公章。
3、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首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及有关检查报告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上下班证明材料:视频监控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120出车证明、院前急救或医院抢救记录(经120出车、抢救的需提供)。
7、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8、与事故伤害有关的视频、录音、现场照片、伤者照片(受伤部位应清晰可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生效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
二、社保局不受理工伤怎么办?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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