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婚之前,若男女双方以共同资金购置房产,尽管该房产的所有权被载入一方个人名下,然而,倘若另外一方能够出示充分确实凿的证据,证明他们在婚前是本着双方都认可所购房屋为共有财物的基础上进行出资,那么尽管该房产仅登记于一方名下,我们也应该认定这座房产属于夫妻共有的财富,待离婚分割时,理当按照共同财产来对待处理。
当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价值及其归属产生争议冲突,并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合意时,本院将会依照下列情况分别采取适当措施:
(1)若双方皆主张房产所有权且愿意竞价获取的话,我院会予以许可;
(2)若其中一方主张房产所有权,我院将委托专业评估机构以市场价格对该房产进行评估,获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提供相应的补偿;
(3)若双方均放弃主张房产所有权,我院将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对该房产的拍卖或变卖程序,将所得款项进行分割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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