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的王女士是一位全职妈妈,在一次车祸中受伤,后因赔偿问题将肇事车主陈某与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庭上,对于王女士提出的误工费主张,被告方不予认可,双方产生了严重的分歧。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长泾法庭审结了这起案件,支持了王女士的误工费主张,判决王女士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6.2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2万余元,剩余部分由陈某赔偿。
2011年10月底的一天,王女士坐朋友的电动车外出,却不料在一个十字路口与一辆小轿车相撞,造成王女士跌地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因公安部门无法查清事发时车辆是否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事故发生后,陈某为王女士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王女士经鉴定构成了十级伤残。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王女士将陈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上,双方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均无异议,但对王女士提出的误工费却存在很大争议。原来,事故发生时,王女士的孩子才六个月大,王女士是全职在家带孩子和做家务的,被告方认为王女士是一名家庭妇女,不存在误工费这一说。
江阴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虽然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工作,在家照顾孩子做家务,但是其产后6个月已经具备劳动能力,且其付出的劳动为其他家庭成员能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工作,增加家庭收入作出了贡献,其在家照顾孩子做家务的付出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故参照2011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1140元/月,按照王女士鉴定下来的误工期240天,确认王女士的误工费用为9120元。遂就王女士的所有损失作出前述判决,陈某扣除已垫付的1万元,仍应赔偿王女士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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