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受偿顺序
时间:2023-03-13 20:00:45 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2)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则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4)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一、一套房产能否重复抵押

首先一套房产多次抵押贷款在法规上是可行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贷款无力偿还如何承担责任

抵押贷款无力偿还,抵押物将会被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以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形式优先受偿给债权人;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登记后生效,所得应当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的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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