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后,有存款转给父亲名下,八年后还有继承权。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母亲去世房子两次易主连诉四被告女儿追讨“继承权”
母亲去世,女儿李某竟发现母亲的房子让人给卖了,还两易其手。李某诉至法院,并要回了属于自己的房子。
2005年,李某的父亲去世后,河西区宾馆西路的一套公产房变更承租人为李某的母亲魏某。2006年8月,魏某病重入院并于10月死亡。其间,不能独立生活的李某与作为监护人的丈夫邢某一起居住。2007年2月李某来到母亲的房屋时,发现这里已有他人居住。
经调查,2006年11月,案外人以魏某名义与被告郑某、津房置换签订了协议书,调出方为魏某,调入方为郑某。同年,被告友谊路房管站为郑某办理了租赁合同。2007年7月,郑某又将该房以22万元的价格置换给郝某,即现在的居住人。李某将津房置换、友谊路房管站、郑某、郝某一并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李某是该房的合法承租人。因此案外人以魏某的名义与津房置换、郑某签订的相关文书无效;津房置换未能认真行使审查义务,致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郑某没有诉争房屋的合法承租权,她与津房置换以及郝某之间的置换行为无效。法院一审判决,郝某将房子返还给李某,郑某将房款22万元返还给郝某,郑某18.5万元的损失及相关费用应由津房置换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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