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车辆能否质押
抵押车辆不能质押,抵押期间车辆不能转让登记,不能转让登记的车辆不能质押。《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过户登记:(一)机动车与车辆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二)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已经过户的(三)机动车处于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二)、(七)、(八)、(九)项规定情形的。第四十二条机动车申请质押备案或者注销质押备案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对所提交的证件、证件进行审核,并在机动车登记证上注明质押或者注销质押记录的内容和日期。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七)、(八)、(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质押记录。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件、证件无效,或者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得办理解除质押。机动车所有人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和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并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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