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后,车辆在抵押登记期间不能质押,只有解除抵押登记后才能质押。《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过户登记:(一)机动车与车辆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二)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未解除监管或者海关未批准转让的;(三)机动车处于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四)有第(一)、(二)、(七)项规定情形的,(8)本规定第九条第(九)项。第四十二条机动车申请质押备案或者注销质押备案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对所提交的证件、证件进行审核,并在机动车登记证上注明质押或者注销质押记录的内容和日期。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七)、(八)、(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质押记录。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件、证件无效,或者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得办理解除质押。其次,车辆质押合同是否合法,取决于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不予生效。
业内俗话说的车辆质押就是将车辆质押,即借款人依法将所有机动车交给贷款人申请贷款,同时约定借款人逾期不还的,贷款人有权处置该车辆。其成立和生效要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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