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抵押权实现上具有特殊性
时间:2023-03-04 19:30:58 4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清偿其债权。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实现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是须抵押权有效存在;二是须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三是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四是债务人未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方面的原因。上述条件,对普通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都是适用的。普通抵押权具备上述条件,即可以实现,但最高额抵押权仅具备上述条件是不够的。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最高额确定的条件(主要是决算期届至)。没有最高额的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就不能确定,最高额抵押权也就不能实现。

一、价款债权抵押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二、最高额抵押几年最长多少额度

最高额抵押没有时间限定,当事人对抵押时间可以自由约定。但对于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时间的,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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