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男子张某与女子赵某,于2004年3月结婚,次年10月生下一男孩。此后,由于张某与赵某长时间两地分居及其他原因,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于2006年协议离婚。离婚后,张某不断听说,前妻赵某早就暗中另有男人,于是在今年7月将抚养费一案诉讼至余干县法院,要求确认“父子”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
对男方的诉讼请求,女方虽予以了反驳,但在诉讼期内拒绝到庭,更不配合提供所需的样本,致使亲子鉴定无法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余干县人民法院日前做出推定判决:张某与前妻婚后所生男孩,不存在父子血缘关系,今后不再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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