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他人在身体或面部方面遭受损害,听力、视力或者其他感官器官的功能出现部分障碍或者承受其他对于人体正常健康产生中等程度危害之损伤,此等损伤涵盖了轻伤等级中的第一级与第二级。

2、所谓轻伤,是指各种来自物理、化学以及生物学等各个领域的外部因素对人体造成组织、器官构造的某种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而这些损伤尚不足以构成重伤但也不算轻微受伤。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