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亏损股东承担条件为:
1、股东出资不真实的,未实际出资或者未达到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比例的;
2、股东逃避资金,公司注册成立后,部分股东将退还原股本支付的出资,客观减少公司资本,违反公司资本不变原则;
3、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的,以公司名义经营,造成债务;
4、股东挪用公司财产支付个人费用;
5、一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侵犯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公司亏损股东内讧北京发出首份司法解散判决书
公司成立5年后连连亏损,是否继续经营公司?北京科威傲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威傲微公司)的三名股东对此争执不休,最后闹上法庭。近日,认定公司存在将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北京海淀法院发出该市首份司法解散判决书,判决该公司解散。据悉,今后,凡是股东内讧导致公司无法经营的,任一股东都可循例提出此类司法解散申请。
2001年12月,中科院半导体研究所、泰州丰达公司、王先生三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科威傲微公司。科威傲微公司的年检报告、财务报表显示,2002年至2005年,该公司始终处于亏损状态。中科院半导体研究所和另一股东泰州丰达公司都认为,鉴于目前的状况,公司继续存续,只会使其继续蒙受损失,他们要求解散公司。但被告王先生认为,公司经营亏损,主要是其他两家股东干扰经营所导致的,他坚决不同意解散公司。双方争执不下,中科院半导体所要求法院解散公司,并依法进行清算。
据悉,这是新《公司法》自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北京法院受理的首起因股东内讧要求司法解散公司的官司。近日,海淀法院认定:科威傲微公司股东间对该公司是否应存续发生了严重的利益冲突,股东之间也缺乏继续合作的信任基础。这种情况下,公司存续越久,越会使公司资产自我消耗,并将对公司股东权益及社会资源配置造成重大损失。据此,该院依法发出该市首份司法解散判决书,判决科威傲微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解散。
据审理法官介绍,新修订的《公司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确立了由法院宣告公司法人生命终结的司法解散程序。该程序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协商后将其解散。股东无法达成一致解散意见的,任一股东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解散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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