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转让主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四、股权转让税收未交也能转
股权转让是否缴税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当然如果转让合同存在其他无效的因素,例如未经过股东会表决手续,损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权;比如签字存在程序瑕疵等。
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是纳税义务人,如果预期不缴纳税收,税务部门可以限期缴纳并征收滞纳金。因此不能简单以是否缴税来判断合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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