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发生追尾事故时,一般由后方车辆负责,但当前方车辆发生紧急变道而不使用转向灯时,前方车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对责任有不同意见,则由其承担应该报警。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同一车道行驶,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方车辆左转、掉头、超车;
(2)有可能遇到对面来的车辆;
(3)前方车辆为警车、消防车,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或工程救援车;(四)通过铁路道口、交叉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城市车流较大路段等,无超车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一)左转、左转、准备超车、离开停车场或者掉头时,应打开左转向灯;(2)右转、右转、超车后回原车道、路边停车时,应提前打开右转向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以上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影响程度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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