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后的整改报告
时间:2023-06-04 18:40:37 4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医疗事故后的整改报告

医疗纠纷报告及分析整改工作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医疗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护理质量,规范诊疗护理行为,规避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1、建立医疗纠纷领导小组

组长:张潘玉(院长)副组长:高鹏(副院长)

办公室主任:李德奎(医务科科长)(兼)成员:王同赞、董桂英、汪胜男、杨卫笑

2、医疗纠纷报告的责任人

(1)医疗纠纷的当事医务人员及科室负责人;

(2)医务科(李德奎)

3、医疗纠纷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发生医疗纠纷,不良医疗事件后或可能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医务人员或科室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医务科科长报告(5分钟内),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分管副院长和院长报告,并主动向患者通报、解释有关情况,及时化解矛盾、解决实际问题。发生导致患者死亡、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或导致人身损害后果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我院应当在4小时内向卫生局医政科报告。

4、医疗纠纷的内容及要求

发生医疗纠纷或不良医疗事件后,责任报告人应将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住址、简要病情、纠纷原因、患方意见等相关信息按照报告程序进行逐级报告,并做好登记留底。医疗纠纷经自行协商解决或经卫生局协商解决后,应当自协商解决或协调解决之日起7日内填写《医疗纠纷个案登记表》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科。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7日内,填写《医疗纠纷个案登记表》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科。并将医疗纠纷发生的情况填报《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统计表》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科。

5、医疗纠纷的责任追宄

(1)对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事故的医疗纠纷或未构成医疗事故但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存在医疗过错(过失)行为,依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院的奖惩规定等对责任科室和当事医务人员进行责任追宄。视情节对责任人、责任科室予以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扣除相应奖金和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直接责任人延聘技术职称,直至吊销执业证书并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2)对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医疗评议存在医疗缺陷或医疗过错(过失)的纠纷,本院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结合相关制度,对贵任科室和当事医务人员进行责任追宄。视情节对责任人、责任科室予以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扣除相应奖金和经济处罚;给予内部黄牌、红牌警告;暂停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直接责任人延聘技术职称,直至吊销执业证书并追宄相应的行政责任。

(3)因医护人员违反诊疗常规、搡作规范,服务态度恶劣导致本院经济赔偿的,视情节轻重,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拒赔偿金额的10%—30%,相关科室扣发当年奖金50—100%,具体数额由院领导班子集体研宄决定,并向卫生局报备。

6、医疗纠纷的分析与整改

发生医疗纠纷或不良医疗事件后,我院医疗纠纷领导小组应立即分析查找原因,在加强医院管理、维护诊疗秩序、规范服务行为上下功夫,及时釆取有效措施补缺堵漏,防范此类问题再次发生,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同时,应当自协商解决、协调解决、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解决之日起15日内向市卫生局作出《分析整改报告》,内容包括:纠纷的内外原因,对责任医务人员和责任科室的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整改措施等。同时应加强对全体医护人员思想品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服务水平,定期组织相关人员督查本院的重点科室、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规范诊疗行为。及时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护理诊疗常规、操作规范,组织相关人员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举一反三,制定防范措施,加大整改力度。确保医疗安全,维护本院的安定稳定。

二、医疗事故处理流程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医疗事故处理原则

1、就公开、公平、公正三者而言,公开是公正的保障、公正是公平的基础。公平首先体现在医患双方在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没有额外的特权。其次,体现在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再者,在适用法律上必须体现公平。

2、不能针对同一个争议事实对医患双方适用不同的法律。公正适用法律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上的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前提,在医疗事故处理中,程序公正具有特殊的意义。

3、通过随机抽取这种程序机制达到公正鉴定进而公正处理的目的。实体上的公正,就是证据适用和法律适用的公正。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搜集证据,并在证据的基础上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条款。只有如此,才能保证正确处理。公开尽管是形式上的要求,但具有实质上的意义。按照法制原则,内部的规定不能调整外部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内部规定、文件不能作为司法机关判案和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在处理争议时,要采取公开的方式,即公开程序、证据内容、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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