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医疗事故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确保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具体如下:患者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内提出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来解决。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22条,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或诉讼解决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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