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的表决方式,根据《公司法》第42条规定,除非章程有特别的约定,否则股东会会议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表决。
也即是说,法律规定的表决权在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并非是一人一票制,而是根据出资比例来定,也就是资本多数决的原则。
资本多数决原则有简单多数和绝对多数之分,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除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公司合并分立与解散等问题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外,其余事项均属一般事项,只需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出的五项议案即《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推举第六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议案》、《设立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议案》、
《设立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议案》、《设立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和监事会提出的《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推举第六届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书面记名方式表
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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