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1、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医疗机构申请注销执业登记注册书》;
3、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注销的原因和理由说明(附上级主管部门或设置方同意注销的证明材料);
5、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应文书或再次校验不合格的处理决定书;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青岛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的法律依据
1、《青岛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校验期届满,超过30日不申请校验;(二)暂缓校验后经再次校验仍不合格;(三)无正当理由终止医疗活动或者停业超过1年;(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开展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可以注销该诊疗科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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