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借用他人机动车满足一时急需是常见的事情。然而,在这种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相互分离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驾驶者有过错时理应担责,那么,作为车主而言,是否需要担责呢?长期以来,网上广泛流传着一种说法,即声称不论何种情况,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都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本期案苑版选取的几则案例中不难看出,这样的说法并不准确。
根据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在一般情况下,车主并不需要为车辆借用者造成的交通事故买单,只有车主在出借车辆过程中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什么情况下属于车主出借过错?一般而言,所有人出借车况不良的车辆、未经合法登记的车辆、明知使用人无合格的驾驶证而出借车辆、明知使用人醉酒而出借车辆等情况,都可以视为车主存在过错。这些法律的规定和精神,在本期案例中均有所体现。
在一起案件中,宿某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车,夜间超速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自身具有过错,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郑某作为摩托车所有人,将未合法登记的车辆借给没有摩托车驾驶资格且已喝酒的宿某,同样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另一起案件中,王女士虽然是肇事轿车的车主,但没有相关事实证明王女士在出借车辆时存在过错行为,因此对受害人要求王女士承担事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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