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如果是被全部撤销的,则强制执行程序应当终止;如果是部分撤销的,则剩余部分可以继续执行;如果行政机关被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则该新的行政处罚可以被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处罚被撤销强制执行程序应该怎么处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n(一)主要证据不足的;\n(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n(三)违反法定程序的;\n(四)超越职权的;\n(五)滥用职权的;v(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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