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中的被害人,从犯罪客体看,不可以是单位。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暴力、胁迫都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被害人只能是自然人。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是被害人吗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即为被害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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