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需要理解破产案件的最终效力及其在当事人之间、债权人以及第三者角色中的体现。
首先,对于债务方而言,在案件经过诉讼并获得妥善处理之后,他们处置和管理资产的权益将会受到严格限制以确保每一分钱都能正确利用起来。
其次,针对债权人来说,破产程序本应是为所有追讨债务的人量身定制的总揽性执行程序,其效果有助于快速清偿所有到期未还的债务。
最后,在涉及到破产程序进程之中的第三者色彩时,我们需要明确,在案例受理后,即使债务方尚有处理财产的权利,他们也应该被慎重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例如禁止他们随意接受他人的债权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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