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子女抚养费用已经一次性支付完毕,在某些情况下仍可申请予以追加。
二、在此前提条件下,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则子女有权向有经济能力承担抚养责任的父亲或母亲提出请求,请求他们增补抚养费用,而这一请求将得到人民法院的充分考虑与支持:
1、原来约定的抚养费用金额无法满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所需;
2、由于子女患有疾病或接受教育等原因,实际需求已经超出了原先约定的抚养费用额度;
3、存在其他合理且正当的理由,使得抚养费用必须进行相应的增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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