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过错方有法定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无过错方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损害赔偿的,以后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了。总的来说,夫妻在离婚时,过错方有法定过错的,无过错方想要请求损害赔偿的,应当及时提出请求,未及时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离婚过错方怎样赔偿无过错方
离婚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赔偿标准规定为:一般会从经济方面进行赔偿或者少分、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是指因为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主要有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无过错方是可以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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