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的买卖是否需要过户手续?
时间:2023-07-04 09:32:16 3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动迁房买卖可以过户

一、个人拆迁安置房转移过户程序

先给该安置房办理房产证,然后才可以进行过户,办理房产证的条件是房产住满5年。办理房产证后可以按照正常的流程进行过户。

过户的手续不复杂,只要双方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税费缴纳凭证、合同还有房产证,就可以去过户了。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一定都要到场签字,如一方不去的话需要去公证处作委托。

二、申办材料

1、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

2、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

3、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

4、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拆迁安置协议;

6、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

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8、测量分户平面图;

9、如被拆迁人死亡,应提供死亡证明和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提供的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私章;填写的相关表格应按要求签字盖章。

动迁房过户费用怎么算?

1、交易手续服务费:住宅6元/平方米(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减半收取:3元/平方米),非住宅10元/平方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2、登记费:普通二手房住宅类为80元/套,买方承担。

3、土地收益金(代收):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买卖过户时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价的2%计征,卖方承担。

4、核档费:50元/宗。

5、契税:税率为3%,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个人购买的自用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2以上、交易价格4290元/平方米)契税税率减半,按1.5%征收,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二手房的对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买方承担。

6、印花税:税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7、营业税及附加:个人购买不足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8、个人所得税:所购房屋不满五年上市交易时收取,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税率20%,按财产转让所得(本次交易价格-房屋原价-原缴纳契税-本次缴纳营业税-合理费用)计征;另一种是:未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按已成交价格的1%征收。卖方承担。

动迁房买卖纠纷起诉书范本

原告: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

住址:上海市xxxxx路xxxx村xxx号xxxx室

第一被告: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

住址:上海市xxxxx路xxxx村xxx号xxxx室

第二被告:上海xxxxx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地址:上海市xxxxxx区xxxxx路xxxx号xxxx室

邮政编码:200000

第三被告:上海xxx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地址:上海市xxxxx区xxxxx路xxxx号xxxx室

邮政编码:200000

诉讼请求:

1、确认三被告签订的关于本市xxxx区xxxx路xxx弄xxx号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2、请求法院重新做出拆迁补偿安置;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理由:

被告二、三于2003年取得原告居住地xxxx路xxxx弄xxx号所属地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号2003年xxx号),同期开始拆迁工作。

原告居住于xxx路xxxx弄xxx号底后的房屋(以下简称动迁房屋),由于历史原因xxx路xxxx弄xxx号底前、底后房屋只有一本房屋租赁证,但原告户口在动迁房屋底前,单独一个户口簿并作为户主,是该房屋动迁安置对象;被告一以及xxx(被告一的妻子)、xxxx(被告一的儿子)、xxxx(被告一的儿子)四口人共同在拆迁房屋内底后的户口本内。

xxxxx年xxx月xxx日动迁房屋被强行推到。原告于xxxxx年xxx月xxx日至该地块动迁项目组办公室交涉,要求动迁组出示动迁方案,说明对原告的安置情况,遭拒绝。原告多方维权无果,无奈于xxxxx年xxx月xxx日诉至xxxxx区人民法院后,通过法院调取了xxxxx区xxxxx路xxxxx弄xxx号底前、底后房屋的部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编号为:沪安(xxxx)拆协字第xxx、xxx号】。通过该协议原告得知xxxx年xx月xx日被告一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二、被告三共同签订本市xxxx区马当路xxx弄xx号底前、底后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且擅自将被告一的两个儿媳xxxxx(户口在xxxx区xxx路)、xxxx(户口在xxxx区xxx路)一并作为动迁安置人口在动迁房屋安置协议中进行安置。被告一在与被告二、三签订动迁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一共获得3百余万元,而原告仅获得动迁款10余万元。由于3被告签订的安置协议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安置房屋的权利,导致原告至今无房可住。

原告在无奈之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唯有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一与被告二、三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且要求拆迁人对原告重新安置。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上海市xx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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