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协议管辖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管辖协议不明确的,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辖权”。因此,主管法院的确认应遵循以下方法:
1。有无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含交货地)→无→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
2。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是否在双方(包括原告和被告在内的任何一方)住所地。
3。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不在双方住所地→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合同履行地法院。无论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双方住所地→未实际履行地→未实际履行地的法院。
6。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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