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嫌疑犯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应当逮捕:1、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物证、证据、证人证言、受害者陈述、嫌疑犯陈述和辩解、鉴定结论、调查、检查记录、视听资料等7种。只要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嫌疑人,被告人就会实施犯罪行为,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具体来说,这主要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情况(1)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这里的犯罪事实可以是嫌疑犯实施的几种犯罪行为之一。2、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如果犯罪可能无法判处徒刑,也就是说,如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小,就没有必要逮捕。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等待审查、监视居住等不拘留措施,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有逃跑、毁灭证据、威胁、报复证人、可能再犯罪等。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对嫌疑犯、被告人依法逮捕。
哪个部门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
逮捕权由公、检、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在公、检、法机关之间,逮捕的权限是不同的,具有一定的分工。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具有批准逮捕权,公安机关对自己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它无权自行逮捕。无论是决定逮捕还是批准逮捕,都由公安机关执行。我国法律对逮捕权限的划分,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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