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结算是指除死亡和宣告死亡的情形之外,合伙人退伙时,其财产和责任应按照退伙结算的规则办理。对此,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清算。退伙结算主要包括两个方面:①退还出资;②按照当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分配利润或分担亏损。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其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补充:
合伙人退伙大致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因为某种原因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退伙;第二种是由于某些法定的或非人为因素的退伙,例如合伙人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等等;第三种情况是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被强制退伙,强制退伙也被称为除名。
合伙容易散伙难,生活存在不少合伙人不签订退伙协议而以“打欠条”方式退伙的现象。双方的合伙关系由此转化为借贷关系,退货款中的投资款、分红、利润转为借款本金。合伙人以双方未进行结算或清算,合伙存在亏损为由,不认可“欠条”确定的还款义务,难以获得支持。
必须要在合伙协议里规定“退伙时应当根据退伙时的合伙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能在合伙协议里约定“退伙时不结算”。退伙结算是必须要进行的,但是结算的具体方法以及过错赔偿的具体方法都需要全体合伙人在合伙协议里自己来具体设计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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