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可以多次提出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条件为:
1。异议只能由本案被告提出,其他人无权提出。被告提出答辩的期间,应当提出管辖异议,否则人民法院不予考虑。在法律上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证管辖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的异议不礼貌,决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被告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被起诉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为终局裁定,裁定认定的案件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看出,被告原则上只能在提交答辩书的过程中提出一次管辖权异议,但也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一次管辖权异议。上述法院的裁决是终局的,不能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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