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昨天撰文表示,开征遗产税可有效缩小贫富差距,这完全符合中国的发展国情,他同时呼吁尽快将遗产税列入新一轮税制改革清单。
从十年前遗产税进入公众视野以来,围绕是否开征遗产税的争论就一直不断。近年来在美国、欧洲掀起废除遗产税的浪潮,反对者纷纷表示,中国此时再开征遗产税,无异于拾人牙慧。
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家的孩子已经上了大学,便不顾自家孩子刚刚小学毕业的事实,而执意让其直接进入大学。作为著名财税专家,高培勇认为,遗产税开征与否,最终要立足于中国国情,以盲从的态度跟进或效仿其他国家或地方的做法,不应也不能成为我们的现实选择。
高培勇眼中的最大国情背景就是中国逐年拉大的贫富差距。他表示,如何应对这一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包括税收在内的所有经济调节手段的当务之急。而遗产税正是一种难得的、最适宜于市场经济环境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清单上,我们需要遗产税的加盟。
而美国和中国香港这些发起废除遗产税浪潮的国家和地区,在高培勇看来恰恰是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最好佐证,这些地区贫富差距已经得到相当缓解,步入了一个比较正常的状态,而遗产税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事实上,高培勇的观点与国家信息中心先前一份报告的观点形成了共鸣。发布于今年8月份的该份报告曾明确指出,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已经成熟,遗产税作为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一种手段,可缩小社会成员间的贫富差距。
知识点小贴士
什么是遗产税?
指以财产所有人死后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而课征的一种税。按课征的方式不同可具体划分为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和总分遗产税三种。
总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综合进行课征。规定有起征点,一般采用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的个人情况。
分遗产税是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分别进行课征。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的实际负担能力,采用累进税率。总分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总遗产税,在对继承人所得的继承份额征收分遗产税。两税合征,互补长短。早在古代埃及、希腊和罗马帝国时已有遗产税的征收。
近代遗产税1598年创始于荷兰。以后其他西方国家,如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先后开征。在我国,国民党政府曾于1940年7月1日开征此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月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条例》中曾规定有遗产税。但一直没有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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