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探讨
时间:2023-05-05 21:41:48 3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世界各国开征遗产税的状况

(一)世界各国遗产税概况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财产所有者死亡后留下来的财产都要征税,只是征收的税种有所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印花税。对赠与行为的文件、不动产和证券的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如马耳他对国内的不动产和证券要征收印花税;巴布亚新几内亚对赠与的文件征收5%的印花税;百慕大群岛按死者财产价值依5%一15%的三级累进税率征收印花税。

第二,遗嘱认证税。在泽西岛没有遗产税和赠与税,对死者课征的遗嘱认证税按第一个10000英镑征50英镑,其余部分按0.5%计征。爱尔兰对超过10820爱磅的遗产征收2%的遗嘱认证。

第三,资本所得税。如以色列,没有遗产税和赠与税,但对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捐赠,在财产转移发生时征收资本所得税。

第四,征收遗产税或继承税。另外有些国家开征赠与税作为补充税种。

在对死者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征税时,上述几个税种不是独立存在和排他的,有些国家是两个或三个税种在不同的环节发挥作用。如爱尔兰,既有对继承人取得应税遗产征收的继承税,对受赠人取得财产权利或利益征收的赠与税,也有对超过一定数额遗产征收的遗嘱认证税。

(二)部分国家开征遗产税的情况

1.遗产税起源及开征情况。遗产税属于财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财产征收的一种税。遗产税最早起源于欧洲。近代的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此后,英国(1694年)、法国(1703年)、意大利(1862年)、日本(1905年)、德国(1906年)、美国(1916年)相继开征了遗产税。目前世界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约有100多个。

遗产税与其他税种相比,最重要的特点是遗产继承税的征收工作是偶发的、一次性的。其次是征税面窄,对因发生死亡而转移或接受财产在一定数额以上的才征税。即使是在发达国家,遗产税或继承税的课税人数也仅占死亡人数的1%-6%。日本的遗产税课税人数占死亡人数的比例较高,近年来一直保持在5%左右。三是收入少,财政意义不大,在多数发达国家;遗产税收入也仅占其全部税收收入的1%左右。1992年英国的遗产税占国税收入的1.6%;1995年美国的遗产税占联邦税收收入的1%;1997年日本的遗产税收入占国税收入的4.1%。四是征税难度大,征税投入力量相对较多。遗产税的征收需要设置专门的机构,而遗产的核实、评估和征收又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花费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日本全国从事遗产税和赠与税等资产税的职员约占全部职员的7%,征税成本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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