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我国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有以下几种特定类型: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
(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
(四)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
(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
客观要件: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主体要件:该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此外,该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体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
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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