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股东对公司经营活动的投资性质
时间:2023-05-07 21:32:59 14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确认股东在经营活动中投入的公司资本的性质。在公司经营活动中,王先生先后向公司账户注资35万余元,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出纳给王某开具了相应的收据,并加盖了公司公章。后因物流公司经营不善,全体股东决定解散公司后清算。在清算过程中,王某提出自己注入公司的35万元是公司贷款,但其他股东认为这35万元是王某投入公司的投资款。现在公司亏损了,35万元的投资损失应该由王某自己承担。如何认定王某在公司经营活动中投资35万余元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王某先后将35万余元注入公司账户,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公司只开收据,不开借条。由此可以看出,一家公司35万元以上的投资应该是公司的盈亏。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在公司投资35万余元为其个人投资基金,上述资金应认定为公司向王某借款,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其原因是: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投入的所谓后续投资,应当理解为法律意义上的公司法规定的新增注册资本。但在上述纠纷中,某物流公司全体股东未就公司增资扩股形成决议,相关工商登记也未变更。因此,无论是按照股东自主权还是工商部门的股东股权登记状况,王某向公司投资的35万余元均不应认定为后续投资。虽然物流公司给王某开具的是收据而不是借条,但根据民法理论确立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王某对公司35万元投资的性质应认定为公司借款,待公司清算时应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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