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是某公司的业务骨干,不久前接受了公司的奖励和培训。一同行企业看中他,许以高薪待遇,为了逃避由此需要承担的数万元违约金,擅自离职履新,结果不仅给原单位造成了业务损失,也给新单位和自己带来了麻烦。原单位将其和新单位一起告上了法庭。
根据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用人单位也好,员工也好,守规矩、讲信用才是唯一正确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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