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种不适用诉讼时效范围包括哪些
时间:2023-07-22 18:12:18 1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七种不适用诉讼时效范围包括:

1、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3、形成权一般是除斥期间;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5、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6、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7、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诉讼时效的强制性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排斥时效规范的适用。强行性规范本身的含义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

2、禁止当事人违反时效的规定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3、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作出约定;

4、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作出约定。

3年的诉讼时效不适用哪些情况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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