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误了卖房,新增的税负谁来付?12月13日,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对此有了说法。
2005年11月28日,王女士和苏州某某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限时代卖合同。合同约定:将一套房屋委托某某公司出售,委托代卖期限为3个月,即自2005年11月28日起至2006年2月28日止,房屋代卖价为51万元。同日,某某公司出具了收到王女士房产证原件、土地证原件的收条,并书面保证合同期内两证安全,合同期满后归还两证。
合同签订后,经某某公司居间介绍,确定房屋买受人为王xx。今年1月4日,在王xx未支付首付款的情况下,某某公司将王女士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交给王xx的丈夫。事后,购房人王xx夫妇就突然蒸发。
王女士得知两证被骗的消息后,立即向苏州市吴中区房产交易所反映,此时王xx已将房产证放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由于反映及时,王xx没有得逞。但直到今年10月18日,王女士和某某公司才从吴中区房产交易所取回房产证和土地证。在此期间,国家出台了新的房价调控措施。
王女士房屋的房产证发证日期为2004年3月22日,如能在今年3月22日至5月31日期间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则可按照原规定免征营业税。但由于卖房过程中出现诸多变故,王女士现在要卖房,就得按照新政策规定,多支付2.7万余元的营业税。王女士认为这一责任应由某某公司承担,并于今年10月24日将某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的营业税。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出台调控房产新政策,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计。委托售房合同延迟履行所产生的营业税,应根据导致延误交易的责任,由双方分担。在本案中,被告有妥善保管原告房屋产权证的义务,但被告未能很好地履行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原告未能采用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应承担次要责任。为此,法院一审判决某某公司赔偿王女士1.85万元,其余损失由王女士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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