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力资源保障政策中,生育保险专项基金主要以生育津贴的形式对用人单位进行经济补偿。补偿标准规定如下:对于怀孕满七个月(包括七个月)并选择自然分娩方式分娩或者是怀孕时间不足七个月而选择了早产的女性员工,将可享有三个月经历的生育津贴;若遇到难产以及采取了剖宫产手术的情况,他们将要额外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如果多胞胎生育的话,那么每新增一名新生儿,其对应的生育津贴将会增加半个月。如果是在怀孕三个月(包括三个月)以上但低于七个月之间流产或者引产的女性员工,按照规定,他们可以享受一个半月的生育津贴。相比之下,如果是因为医疗原因导致在三个月内流产的女性员工,按照政策规定,他们同样能够享受到一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算基于该女性员工在生育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十二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作为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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