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债权转移需满足何种条件
时间:2023-10-31 21:04:10 3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间借贷债权转移需满足何种条件

民间借贷转移债权条件有:

1.转让的债权必须是有效存在的,债权的内容不会因为债权转让而改变。债权转让的前提是存在有效的债权。

2.债权转让人与债权受让人应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而且协议内容不得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

3.债权的转让应通知债务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债权转移担保是否转移

债权转移担保转移,债权转让的,担保也随之转让,担保物权是主债权的从权利,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且债权人转让部分或者全部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

三、债权转让的管辖权问题

债权转让后的管辖权如下:

1.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对该笔债权的管辖进行了约定,只要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n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n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n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n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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