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在册学子,其责任原则采用过错推定责任方式,并由学校履行无过错证明之余责;
而对于年满八周岁的在读学生,学校需负起一般过错责任的重任。
若与校内环境毫无关联、不可预知,且学校采取了及时有效的救援行动,则校方及教师无需对此类事件负责。
然而,如确为教师过失所致,由于其行为属于职务范畴,仍将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随后学校可依照自身内部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于教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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