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提起法律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8-16 20:43:45 4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争议可以起诉的情形: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与处理一般民事纠纷一样,适用《民事诉讼法》。其主要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下列劳动争议可以直接起诉:1。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发生的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等社会保险费纠纷。

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注意事项

近年来,尤其是《法》与《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维权能力逐渐提高。

但由于对维权所依据的、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文的理解要建立在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整体理解上去把握(有时还要结合立法目的和劳动法理论),又由于受到专业知识和系统学习的限制,使得劳动者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有关规定,使得很多劳动者在维权时不能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充分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据以讨论的案例——一个稍加改动的案例

李某于2007年1月1日入职某某唐朝软件开发咨询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公司与李某口头约定月工资为6000元,奖金另计。直至2008年7月1日,公司方与申请人补签了期限为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未按广州市规定为李某建立关系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2009年3月1日,受市场原因和经济危机影响,公司未向工会和劳动部门报告便决定裁员,同日向李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从入职到被裁以来,李某一直按照公司制度要求每日工作7小时,每周一至周六工作,周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休息,经计算,李某从2007年1月1日到2009年3月1日共有100个周六工作。入职期间,公司未支付过李某任何奖金和加班工资。

李某被裁后,因单位拒绝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赔偿金等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遂提起。

(为讨论和计算的方便,本文简化了原案案情并作了个别改动)

二、李某的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带有普遍性的维权请求

李某根据自己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列明的仲裁请求共四项:

1、请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2、请求公司加付未签劳动合同工资36000元(按月薪6000元计发6个月);

3、请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共计13793元(每周加班76-402小时,共工作100周,共加班200小时,计算公式:6000元(21.758小时)200小时20013893元);

4、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0元(按月工资6000元计算,工龄2年另2个月,计算公式:6000元2.515000元)。

上述共计:64793元

5、请求公司按广州市规定为申请人建立从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关系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上述劳动仲裁请求事项在项目上是正确的,但在具体请求或计算方法上存在常见的错误。

三、正确的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基于权利最大化的维权请求

李某在提起劳动仲裁后,向本人咨询请求事项是否妥当,经本人点拨后将劳动仲裁申请变更为:

1、请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2、请求公司加付未签劳动合同工资48732元(按实际应付工资计算);

3、请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共计55172元(每周加班1天,共工作100周,共加班100天,计算公式:6000元21.75天100天20055172元);

4、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548元(按月平均工资8122元计算,2008年元月以前的工龄1年,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为12183元,计算公式8122元(1+50)12183元;2008年之后的工龄1年零2个月,计算公式8122元1.5224366元)。

上述共计:140452元。

5、请求公司按广州市规定为申请人建立从2008年1月1日以来的社会保险关系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读者通过对比不难发现,李某自拟的仲裁请求总额与律师计算的仲裁请求总额相差7万余元——也就是说,李某漏算了7万多元赔偿。

四、从本案看劳动者维权的常见错误——来自律师的忠告

通过本案劳动者和律师在同样项目上相差甚远的劳动仲裁请求事项的起草和计算,结合本人办理的其它劳动争议案件,不难发现:劳动者维权的常见错误有:

1、不当提起解除劳动合同请求(诉讼)主张或理由不当。

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场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赋予劳动者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而且继续履行合同在劳动争议的解决办法中具有优先适用效力。

在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无效,还可以争取到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最低工资收入。(在我给出这个咨询意见时,几乎所有向我咨询的劳动者都会发出惊讶的声音:不上班,单位还要发工资?!但我要告诉大家,不管你相信不相信,这的确是我国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并且得到了司法判例的支持!)

由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侵害劳动者权益而解除劳动合同和除此之外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在用人单位法律责任上有很多差别,在有的案件中,虽然劳动者提起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是正确的,但由于错列理由或漏列理由,导致劳动者少得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已经正式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李某再要求解除,实属画蛇添足。但用人单位的该解除行为违法,故可以主张确认违法。

律师提示:劳动者因被炒而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要慎重选择解除劳动合同主张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主张;在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场合,要尽量多列明解除的理由和事实。

2、错误选择加班费计算方式,导致少算加班费总额。

本案中,李某在加班费问题上深受用人单位在该问题上错误认识的毒害,认为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的部分才算加班,按照时薪计算加班费,导致其漏算加班费4万多元,若不请教律师,则损失惨重。

在这个问题上,有的劳动者还误认为追讨加班费有时效限制,因此只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倒推2年的加班费,主动放弃了自己能够证明的加班费主张。

律师提示:加班费计算比较复杂、琐碎,在没有吃透法律规定时,要咨询当地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尤其建议多咨询几次,因为即使律师,如果没有对相关问题有深入学习,也会计算失误。

3、在计算加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上依据失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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