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判决不服可否再审
省高院可以自己对案件进行再审,也可以指令原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再审,对于行政诉讼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可以由本级法院进行再审,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进行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所以,如果行政案件二审生效后符合再审提起条件的可以申请再审。
二、行政诉讼再审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申请行政案件再审的流程
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
4、对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应当对申诉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以便发现原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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