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惩处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
时间:2023-08-10 11:35:32 4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成年人性侵害、拐卖、绑架、遗弃、伤害、虐待未成年人以及教唆、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犯罪,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加大指控犯罪力度,充分发挥法律威慑和震慑作用,坚决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同时,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怠于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方面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依法严惩侵吞、挪用、违法发放未成年人专项救助、救济资金等贪污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导致未成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办,保证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福利政策落实到位。

《意见》首次提出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理念

当前,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已成为司法人员执法办案的核心理念,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但是,对于办理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尤其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司法人员应遵循什么样的理念,长期以来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未成年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被忽视。鉴于此,《意见》首次明确了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理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特殊、优先保护理念

《意见》第3条规定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贯彻特殊、优先保护的理念。该理念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核心理念之一,也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重要体现,系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顶层理念。《意见》第5条、第13条、第30条等条款通过对该理念的确认与贯彻,进一步强化了对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

(二)双向保护理念

双向保护理念是《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确定的一项少年司法的基本理念。《北京规则》1.4条规定:少年司法应视为是在对所有少年实行社会正义的全面范围内的各个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还应视为有助于保护青少年和维护社会的安宁秩序。换言之,该理念要求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要兼顾保护社会利益与未成年犯罪人的利益,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中的人道主义精神与预防犯罪刑罚宗旨的和谐统一。{1}除在第4条中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外,《意见》的第27条、第28条第1款、第30条等条款均体现了双向保护的特殊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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