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法院受理的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中,基层人民法院数量多、分布广,法官人数多,没有审理上诉案件的任务。因此,一般来说,将一审民事案件移交基层法院更符合法院工作负担均衡的原则。同时,由于民事纠纷发生地、当事人住所或争议财产所在地均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权有关,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不仅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有管辖权:
1。重大涉外案件。涉外民事案件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之一,包含涉外因素。重大涉外案件,是指当事人在国外居住人数多、国籍多、案情复杂、争议标的较大的涉外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一条)。中级人民法院是此类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在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权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情节复杂、范围广、诉讼标的物多的案件。事件发生后办案结果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基层人民法院不方便行使管辖权,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更为合适。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涉外案件外,根据某些案件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两类:
第一类是海事案件和海事案件。海事和海事案件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事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案件、海事案件、海事执行案件和海事保全请求案件。第二《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其主要任务是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对审判过程中如何适用法律、法规作出司法解释。为确保最高人民法院有效行使上述职能,《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只受理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病例
2。应该由本法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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