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离婚案中的财产分割事宜发生于八年前并至今仍感懊悔不已,那么解决此种情况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之后满一年内若是提出关于财产分割方面的异议,请求法庭予以修改或废除财产分割协议,相关的民事诉讼程序会被启动;
然而时间已然过去了整整八年之久,早已超出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所以在此前提下,能否请求重建审判甚至对原有结果进行修正都需要经过深入调研和复杂的讨论才能得出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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